第三章 队员人数
作者:林海听涛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2253

队员

一场比赛应有两队参加,每队上场队员不得多于11名,其中必须有一名守门员。如果任何一队少于7人则比赛不能开始。

正式比赛

在由国际足联、洲际联合会或国家协会主办的正式比赛中,每场比赛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补队员。

竞赛规程应说明可以有几名替补队员被提名,从3名到最多不超过7名。

其他比赛

在其他比赛中,可依据下列规定使用替补队员:

·有关参赛队在最多替换人数上达成协议;

·在比赛前通知裁判员;

如果比赛开始前未通知裁判员或各参赛队未达成任何协议,则可以使用的替补队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

所有的比赛

在所有的比赛中,替补队员名单必须在比赛开始前交给裁判员。未被提名的替补队员不得参加比赛。

替补程序

替补队员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替补前应先通知裁判员;

·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离场,并得到裁判员信号后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替补队员只能在比赛停止时从中线处进场;

·当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即完成了替补程序;

·从那时起,替补队员成为场上队员,而被替补队员终止为场上队员;

·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次参加该场比赛;

·所有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

更换守门员

任何场上队员都可与守门员互换位置,并规定:

·互换位置前通知裁判员;

·在比赛停止时互换位置。

违规/判罚

如替补队员未经裁判员许可擅自进入比赛场地:

·停止比赛;

·对该替补队员予以警告并出示黄牌令其离开比赛场地;

·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以坠球方式重新开始比赛。

如果队员与守门员互换位置前未得到裁判员许可:

·继续比赛;

·有关队员将在比赛成死球时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对于任何其他违反此规则的:

·有关队员将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重新开始比赛

如果裁判员停止比赛执行警告:

·由对方队员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

队员和替补队员被罚令出场

队员在开球前被罚令出场,只可从被提名的替补队员中选一人替换。

凡被提名的替补队员被罚令出场,无论是在开球前或在比赛开始后,均不得替换。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决议一

按照规则第三章所述条件,一个队所剩的上场队员的最少人数由国家协会决定。然而理事会认为,如果任何一队少于7人,将不能继续比赛。

·决议二

一名球队官员可以在比赛时向队员进行战术指导,给予指导后必须回到自己的位置,所有的球队官员必须处于指定的技术区域内,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