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与耕者有其田【迦太基象兵】
作者:东方晓白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13590

作者:迦太基象兵

绪论】

中国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农业国之一,几千年来农业一直是中国经济的主体。自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以后,以自由买卖为特征的土地私有制逐渐成为土地制度的基本形式。古代土地所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地主所有和农民所有三种形式,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秦汉到唐代中叶为国家限制土地所有制阶段;唐代中叶至明代中叶为地主所有制在国家限制松弛下的发展时期;明代中叶至清代中叶为国家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限制进一步松弛的阶段,地主所有制发展到高峰,江南地区出现“田面权”和“田底权”的分离,土地市场出现了自由买卖、典当、押租、转佃等多种多样的交易形式【1】。与封建贵族所有制相比,庶民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和租佃制对于促进明清农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1840年以后,随着外国列强的入侵,通商口岸的建立,中国农业和农村受到了极大冲击,逐步陷入严重的停滞和贫困之中。在辛亥革命中,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提出了“耕者有其田”、“平均地权”的主张,此后以土地制度改革来解决农业问题,发展农村经济成为中国革命的一个核心问题。

1、近代中国农业落后的原因分析

近代统计资料的缺乏,广大国土内地区差异的存在和统一国内市场的缺少,使得历史学家对这一时期的中国农业总体状况无法取得共识。不过显而易见的是,尽管中国农业技术历史悠久,农耕技术普及,但到了19世纪末期农业的困境却很明显,农民艰辛劳作却生活困苦,遇到歉收就陷入冻馁之中,农村骚动和饥荒从未停止。不管是外国观察家还是中国的农业专家,关于清末农业状况的报告中,都没有产量下降或是作物生长异常的报道。为了解释农业窘境的原因,他们提出了各种理论。

“耕者有其田”所依据的理论归纳如下:近代封建的地主所有制阻碍了农业的发展,进而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是国家现代化的障碍。在这种土地制度下,人数较少的地主占有较多的土地,支配着租佃的关系,沉重的剥削着佃农。大部分农业产出以地租、高利贷利息、赋税和不等价商业交换形式从农民手中夺走,以至农民手中几乎没有能够用于改善或加强农业生产、提高生活水平的剩余。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和官吏构成了富有的、有法律力量保护的、运用各种手段剥削农民的社会阶级。这一阶级越是富有,就越是运用他们的财富积聚更多的土地,由此获得更大产出份额,在获取了农业收入后,他们不是将其投资于农业再生产和技术革新,而是用于奢侈的生活消费。随着人口增长和地主、商人、官吏阶级攫取更大的产品份额,农民用来提高单产和总产量的再投入越来越少。农业技术停留在传统水平上,农民日益贫困。持这种理论的人包括30年代的中国学者陈翰笙、20年代国共合作期间来华的苏联经济学家L.马札尔等人。

学术界也存在其他看法,如研究中国土地问题的西方学者卜凯对于用土地改革解决土地问题就全无信心:“孙中山的基本原则之一,土地再分配,不会改变人、地比例,而是相反,会使农场面积下降,减少它们的经济效益,降低生活水平。”他认为一个有权威和执行能力的政府能通过立法纠正租佃制度的弊病,提供农业贷款和技术服务,实现土地、劳动、资本和技术的适当结合,从而增加农业产出和农民收入。同一时期的西方学者亨利托尼和威廉瓦格纳等人也把农业问题归结于自然条件恶劣和农业技术落后。

两种观点与其说是针锋相对,不如说是侧重点不同。综合而言,从清朝后期开始中国农业的一些传统弊病一直存在,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人口增长导致农村人口过剩和无地农民持续增加,提供了充分的佃农后备人群,佃农的竞争使地主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地租率。

二、官僚管理机构的**无能使灌溉、运输和防洪系统等农村基础设施受到忽视,日益败坏。苛捐杂税繁重,虽然名义上由土地所有者负担,但地主利用在乡村的优势地位将大部分负担转嫁给农民;战乱时期兵差摊派更对农业产生严重破坏。

三、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地租并不断兼并更多土地,造成地权更不平均,租佃制使得佃农限于贫苦之中。地权的不均不仅表现在数量上,还表现在质量上,地主的土地以上等地、水田居多,小农的土地以下等地、旱田居多。地主在自己拥有的大片土地上并不进行规模化生产,而是将90%以上的土地分成小块出租给佃农,所以整个农业仍然是小农经济。也有观点认为,中国的多子均分继承制使地主土地又逐渐被分成小块,抵消了土地兼并的作用,所以长期来看土地集中趋势并不明显。地租方面,分为分成租和定额租两种,一般实物地租量占正产物的50%左右,货币地租占地价的11%左右,高于欧洲地租率。由于农业生产率十分低下,高地租率使得佃农种田无益可得,仅能维持生活,无力对土地进行投资。

另一方面,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开始渗透到农村经济,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工业品的进口使许多手工业生产者破产,原来依靠手工业补贴收入的农民被迫出卖土地。由于劳动力多而地少,典型的农家并非单纯种地,还从事纺织等副业,其收入仅50%来自农业,手工业收入成为许多农民必不可少的生活来源,因此进口商品的冲击就显得更为严重。

二、农产品的输出受到有势力的国内外商人的控制,他们通过债务和价格控制得以剥削小商人和农民。农民在收获之前的青黄不接阶段需要向商号借款,通常以土地作抵押,卖粮之后再用现金偿还债务和购买货物,如果到期不能连本带利偿还,土地则归债权人所有。由于灾害频繁,利率过高,农民经常无力还债,有钱人借此低价攫取大量土地,使地权更加不均。例如,袁世凯被罢官隐退后,在111年间大规模放债,成为河南最大的地主之一。关于价格剥削,有人认为商人利用农产品的季节差价操纵价格,贱买贵卖,牟取暴利,也有人持否定意见,认为集市贸易是充分竞争的市场,没有哪个商人能够单独垄断市场。

三、在通商口岸建立的西方企业通过免税特权使中国企业无法在平等的基础上与之竞争。

综上所述,尽管存在一些争议,但总体而言新兴的城市与其说是促进落后的农村发展,不如说是在剥削农村经济,造成国内市场疲软、储蓄水平低下、农业投资回报率低、资本积累缓慢,农业产量低下。

上述现象的综合作用中,地权不均和佃租过重对于农业困境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学者们评价不一。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对于地主的憎恶不如对于对国家赋税的反感强烈。在三十年代发生的多起农民自发暴动中,矛头大多指向政府当局的赋税和军队的骚扰,而不是地主和富人【2】。从20世纪30年代农民离村原因调查看,因灾害、贫穷、农村经济破产等原因而被迫离村谋生的占大多数,而因捐税重、租佃率高离村的分别只占1.6%、0.5%。(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892页)当然不能据此认定租税剥削不是农民致贫的原因,但可以看出租佃制并非唯一重要的因素,各地的地租率多在农民能承担的上限水平。但是在国家政权对农村加紧榨取的过程中,作为在农村拥有较多支配权和法律力量的阶层,地主面对困境时往往设法将负担转嫁到佃农和小农身上,由此导致双方冲突加剧。可以推断,地主所有制和租佃关系在农业状况不受外部干扰时尚可保持稳定,虽然不能引发农业进步,至少能够维持农村的简单再生产。但近代中国农村受到多种不利因素的刺激,进口产品挤垮农村手工业,战乱破坏生产,政府提高捐税,小农和佃农无法承受压力,纷纷破产,人口涌入城市,土地和劳动力的结合被破坏进一步加剧了农业衰败,在农村发生技术革命的前景更为暗淡。大量资料表明,1920年以后农业经济状况一直在恶化,社会经济总体呈下降趋势,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准随之下降。如何走出农业困境?消除寄生的地主阶层,重新建立土地和劳动力的直接联系是一个直观的答案,耕者有其田的思想应运而生。

2、民国政府的改良和新中国的土改

2.1民国政府的二五减租运动

1924年11月孙中山在北上前夕提出了保护佃农利益的“二五减租”主张,即相当于地租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1927年开始南京国民政府开始在南方几省实行“二五减租”,但只有浙江一省坚持几年,其他各省都没能实行。1932年11月国民政府颁布《租佃暂行条例草案》,从法律上对租佃制度及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包含九个方面,从地租率、缴租额、身份、权利和纠纷处理等各方面对佃农进行保护【3】,这体现了国民政府为了实行孙中山“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希望通过改良手段进行土地制度变更。从全国范围看,直到抗战胜利前,“二五减租”并未真正实行。其原因在于:“夫减租所以惠佃农而减削业主之既得利益,业主自必反对……唯就大体言之,可谓业强佃弱,农人之智识、财力,及社会地位等,平均远逊地主。租额多寡,特一视地方习俗、供求关系及物价上落等而定。且往往趋向最高限度,尤以在乡而力能自耕之中小地主所有地为然。故**佃农自动组织,向业主提出联合要求,几不可能。”(万国鼎:《二五减租述评》,载《中农月刊》第7卷第2期,1946年2月28日出版,第27页。)

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政府对西部各省实行免赋,同时要求诸省实行二五减租,主要由各级政府实施,由县市制定具体办法,乡镇具体实施。但由于减租涉及土地所有者的根本利益,涉及地方政府的税收,涉及佃农的佃权等实质性问题,不同阶层的反应也完全不同。国民党中央为了与**争取民心,态度积极,竭力推行,地方上却不尽如此。从四川省1948年实施二五减租的情况来看,各阶层的态度如下:

一、省政府考虑到地方政府税收减少、租佃纠纷增多以及减租办法不能统一,只是有限度的积极。

二、县级政府负责制定减租具体办法,大多数在表示愿意执行减租的同时,提出许多办法,主要是平衡主佃关系,不让地主损失过大。

三、以乡镇、保甲为代表的农村基层官吏,由于一些人自己就是地主,不愿减租,所以采取拖延、造谣、降低减租额等办法,进行抵制。

四、地主,分为大地主和中小地主,普遍不愿减租,即使有的开明大地主表示愿意减租,但其管事或代理人总是采取种种办法阻挠;中小地主多采取收回自耕的办法,或趁换约之机,与佃户协商,暗升租额,抵制减租。

五、佃农阶层,有一定文化的大佃农,欢迎减租,并积极参与,希望地方尽快落实;但中小佃农,则诚惶诚恐,生怕地主撤佃自耕,失去生计,还担心押租不能退回,原来按习俗全归佃户所有的小春收入也要缴租,所以不但不支持政府减租,反而埋怨政府多事扰民。

由于实施力度层层减弱,反对力量层层增强,二五减租在实际执行中困难重重,造成了越来越多的租佃纠纷,最后佃农不仅得不到实惠,反而落得流离失所。1949年8月,四川省政府下令停办二五减租,而实行农地减租,由于国民政府此后不久即崩溃,所以农地减租也未实施【4】。

二五减租运动是国民政府对农村租佃制度进行改良的重要举措,但在全国推行并不顺利,最后无疾而终,其原因在于:

一、这是一场自上而下,从中央到地方,由政府主导的改良运动。由于触及民间根本利益,所以政府深入基层的执行能力至关重要。中央所依靠推行政策的县乡政府,或者自身为地主,或者与地主利益相关,减租的结果正是削弱这些人的利益,所以他们态度消极,阳奉阴违是不可避免的。虽然省县政府派了督导员到各乡督导减租,但由于督导员素质参差不齐,且受当地社会环境左右,大多无能为力。而从上而下的运动不能发动广大佃农,没有获得他们的支持,反而受到误解和反对,这是减租不能切实执行的最大原因。

二、租佃制度是几千里来形成的民间契约制度,传统习俗根深蒂固,在适应各地情况上也有一定合理性。用简单的二五减租办法,不管气候条件、土壤肥力、工商业发达程度,都以曾经失败的浙江减租经验为模式,在全国统一实行,必然产生诸多困难。

三、《二五减租办法》的一些条款和规定多有歧义甚至自相矛盾,如关于“正产物”的规定不够清楚,一般人不识“正产物”究竟指何。又如关于“收回自耕”的规定,让地主能够合法收回土地,给佃农带来灭顶之灾。地主利用这一武器足以对付要求减租的佃农,使得减租名不副实。

中国**的土改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就在根据地实行了土改,经过长期磨合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土改经验。抗日战争中,**领导的抗日根据地依靠农民群众,通过革命政权的力量,迫使地主接受佃农减租要求,取得了成功。解放战争过程中,为了适应新形势,只有彻底解决土地问题,才能进一步发动农民群众来支援解放战争向全国发展。1947年,**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并于10月10日公布施行《中国土地法大纲》,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没收一切公共的土地(绝大多数是由地主富农掌握的),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所有。大纲一方面满足了贫农、雇农的土地要求,另一方面又规定了中农的利益不受侵犯,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并分给地主富农和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军政人员家属与农民同样的土地财产,这样就使得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农村人口获得土地和生产资料。

土地法大纲公布后,各解放区先后召开会议,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发出指示,制定法令条例,以贯彻实施土地法大纲,并抽调、培训了大批干部,组成土改工作队下乡,帮助农民进行土改。**领导的土地改革运动迅猛发展,据截止1949年6月的统计,在拥有二亿七千万人口面积约230万平方公里的解放区完成了土改,大约有一亿农民从地主富农手中取得了三亿多亩土地。土改的成功,使土地流入农民手中,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存进了解放区生产的发展,表现为耕地面积扩大,单产提高。例如黑龙江省在土改的1947年每饷地平均产粮一千五百斤,1948年产一千八百斤,1949年虽闹旱灾仍提高到二千斤。(田流,《土改三年后的北满农村》,载《土地改革参考资料选辑》,五十年代出版社1951年出版,第78页)。

新中国成立后,土改在广大新解放区继续推行,为适应新形势,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其基本精神和《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一致的,但也有几点不同,最主要的一点是改变了对富农的政策。该法第六条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对于富农出租的超过其自种数量的土地进行征收,但小量的出租土地保留不动。实行这种政策的结果,使得富农在土改后占有土地为当地平均数的两倍,富农经济得以基本保存。这样既保留了对农业生产起到积极作用的富农,也保护了中农的生产积极性,使其不再因为“怕富”而不敢积极生产。土地改革法还加强了对中农财产的保护,并允许小土地出资者保留相当于当地平均数两倍的土地。对农村债务也做了区分处理,免除农民所受的高利贷盘剥,但保留农村正常的借贷活动。综上所述,土改法在消灭封建地主所有制的前提下做了一些政策修改和补充,目的是减小土改的阻力,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

自1950年冬季开始,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土地改革运动在新解放区展开,由于步骤稳妥,宣传到位,土改进行得极为顺利。到1953年底,除中央决定暂不进行土改的少数民族地区(约七百万人口)外,全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全部完成,完成土改的农业人口占全国农业人口的90%以上,三亿农民分得了约七亿亩土地和大量生产、生活资料,免除了过去需要缴纳的三千万吨粮食地租。中国农村的土地占有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小农、中农(雇农已不复存在)占了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来的地主、富农只占有8%的耕地,另外2%为农村其他人等所占有。这表明,地主所有制已经被完全的农民个体土地所有者所取代,“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变成了现实。

土地改革后,农业生产迅速发展。从153年间,全国粮食产量每年平均增长29.8%,棉花产量每年平均增长134.8%。1953年粮食总产量超过战前最高年产量11.3%,棉花产量超过战前最高年常量53.6%。农民生活改善使得购买力迅速提高,促进了轻工业发展。1947到1950年间东北棉布销售从80万匹增加到900万匹,增加十倍以上。1952年全国棉布产量比1949年增加102.7%。同时,农村对重工业产品的需求也在增加,152年间生铁、原煤、水泥的产量分别增长了665.5%,105%,333.3%,这虽然与城市发展有很大关系,但农村需求的增长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土改的三年中,全国工业总产值增长了144.9%,国家财政收入增长了近三倍【5】。土改的完成对于国民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起了决定性的走用。

综上所述,1947至1953年间**领导实施的彻底的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考虑到这一时期处于内战中和战后的恢复阶段,战争造成的对人口和生产资料的破坏还存在,农业技术也没有大的改进,因此经济的增长主要归功于土地制度改革本身。这一事实证明了土地制度改革不仅是社会公平的需要,更是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前提。“耕者有其田”是发展农业经济和现代化国民经济的基础。从一国经验得出的结论可能有失偏颇,因此有必要考察其他国家的情况。

3国外的土地改革过程及结果

3.1俄国

1)1861年废除农奴制的改革

俄国在历史上长期实行农奴制,农民组成村社,村社整体依附于贵族领主。俄国沙皇亚历山大二世于1861年进行了自上而下的废除农奴制的改革。废除农奴制度的“法令”和“宣言”《关于脱离农奴依附关系的农民一般法令》规定:农民有人身自由和一般公民权,地主不能买卖和交换农民,农民有权拥有财产、担任公职进行诉讼和从事工商业。原来村社的土地一部分归地主所有,一部分归农民组成的公社所有,但必须向地主缴纳赎金(这种赎金大大超过了土地的实际价格)。农民在签订赎买契约之前还要为地主服劳役或缴纳代役租。《地方法令》规定,当农民使用的份地超过“法令”规定的数额时,或者分给农民份地以后,地主剩下的好地不到全部土地的1/3时,地主有权向农民割地,即剥夺农民原种地的1/5~2/5。为管理改革后的农民,设置了地方贵族控制的村社和乡组织,并建立了监督农民的连环保制度。

改革后,地主的土地成为法定的私有财产,而农民的土地仍是村社的份地。农民获得了人身自由,但没有获得土地所有权,只能耕种村社的份地。农民交纳了高额的赎金之后,又成为“村社的农奴”,而且农民耕种的份地比以前减少了近五分之一。总体来说,农民的相对经济地位下降了,农民与贵族地主的关系恶化,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斯托雷平改革。

2)斯托雷平改革

俄国首相P.A.斯托雷平(1906~1911在任)于1906~1911年推行了旨在摧毁村社制度、扶植富农经济的土地改革。他公开声言他的改革法“不是为弱者,而是为强者而存在的”,即为统治者和地主的利益而存在的。1906年11月22日,公布了《关于对农民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现行法若干补充规定》的法令,准许农民退出村社。每个农民可以取得村社的份地作为私产,并允许出卖。村社拨给退社农民的土地必须在一个地段内,使之可以成为独立田庄或独家农场。政府通过农民银行贷款给富裕农民,作为购买土地和建立农场之用。这个法令于1910年6月27日由沙皇签署,成为正式法律。1911年6月11日,他又公布《土地规划条例》,规定份地不论是否预先确定为私产,凡是实行土地规划的地方,都自动变为私产。1906~1915年期间,有200余万户农民退出村社。改革在农民银行贷款和土地整理中,实行“扶强抑弱”的原则,偏袒富农,形成了马太效应。大多数退社贫苦农民由于缺乏农具和资金,不得不把土地以低价出卖给富农【6】。

斯托雷平的土地改革,破坏了传统的村社土地公有制,加速了农民的分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改革突破村社束缚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整理,对于生产力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改革中崛起的独立农民经济。无论是产量、效率、生产集约化程度、技术水平、商品率还是横向经济合作的积极性都比传统村社农业明显提高。改革的7年中工农业都出现繁荣景象,成为沙俄经济史上的“黄金时代”。虽然经济发展使下层农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不公平的改革方式造成农民的两极分化,农民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成为后来俄国革命的原因之一。

小结:俄国1861年改革由于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成果不大而且引起农民的强烈反对。斯托雷平改革通过废除村社给予农民土地所有权,虽然偏向富农而造成不公正,但仍然极大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整个国民经济的繁荣。

3.2印度

印度独立前,英国殖民政府只关心从印度土地上征收尽可能多的税收,采用中间人地主作为包税人,这些不在地主对农业发展漠不关心,榨取地租之后并不进行农业投资,而佃农也无力对土地投资。独立前30年的农业年增长率仅为0.03%,农业产量很低,这种情况与中国近代农业非常相似。1947年8月,印度获得了政治独立。独立后尼赫鲁领导的印度国民大会党政府为了统一国家的田赋征收制度,简化地权,促进本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进行了土地制度的温和改革。改革的内容有三项:

一是废除中间人地主即柴明达尔制度。主要内容是由国家付出赎金征收中间人地主的土地,在原佃农交纳地价的条件下可取得所耕土地的所有权。整个立法的制订和执行过程大约持续了10年,即从1950~1960年。这项改革大约使2000万户有财力支付地价的原来中间人地主的“佃农”(实际上大多是二地主或富裕农民)同国家直接发生了关系。包括柴明达尔、贾吉尔达尔和伊纳姆达尔在内的各种中间人地主,除了获得67亿卢比的补偿金外,还以“自留园”或“自耕地”等名义保留了大量肥沃的土地。这项改革对于小农意义不大,只是使土地从不在地主手中转到了富农手中,但对于提高农业生产率仍有积极作用。

二是规范租佃制度,即限制地租的数量,保障佃农的土地耕种权,最终使佃农获得土地所有权。在规定地租率方面,印度大多数邦都把最高地租率规定为总收成的1/5到1/4,也有少数邦如旁遮普和泰米尔纳杜把最高地租率规定为总收成的1/3到40%。在巩固租佃权方面。几乎所有各邦都规定了一个例外条款,即地主有权把出租的土地收回自耕。这就为地主大规模夺佃提供了法律根据。由于地主富农在农村掌握实权,关于最高地租率的规定无法实行;关于巩固租佃权的立法也不过是一纸空文。这许多佃农失去租佃地,变成无地工人,余下的佃农的地租也没有减轻,只是更为隐蔽,不过,这项制度也使得一部分不在地主的土地转入在村地主和富农手中,使租佃比重减少。

三是实施土地最高限额法,防止土地高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规定限额以外的土地由政府征收并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地主们通过分散土地所有权或用种种弄虚作假的办法来逃避土地最高限额立法的限制。有的地主还根据宪法关于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用长期诉讼的办法来保留自己限额以外的土地。因此各邦在执行这项立法时碰到种种困难。据估计,在分配的土地中大约有60%是不适宜耕种的,有的土地只是名义上分配给农民。尽管如此,这项立法使得拥有10公顷以上土地的大土地所有主数量和拥有土地面积下降了,还间接影响到许多不在地主的土地卖给在村地主【7】。

土改的结果使得中间人地主基本消失,土地从不在地主手中转入在村地主和富农手中,大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土地减少,部分佃农得到了或多或少的佃权。但由于政府上层意见不统一以及既得利益阶层的抵制,土改很不彻底,地主富农利用土改法的漏洞采取规避手段,甚至非法逐佃,使佃农地位进一步恶化。由于改革本身不彻底,对当时农业增产并未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也没有解决粮食短缺问题。60年代尼赫鲁去世后,在国内外的压力下,印度政府放弃了以土地制度改革为主的战略。

3.1日本

在农地关系上,战前日本实行地主所有制,1914年佃耕地占全部耕地的比例达到45.5%,地租一般占耕地总收入的50%—60%。日本地主制的特点是存在庞大的中小地主阶层,并有“在村地主”和“不在地主”之分。战后为了根除日本军国主义,实行得最早的措施就是农地改革。1945年12月9日,盟军统帅麦克阿瑟发布了《农民解放指令》,其计划要点是:一、将不在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转让给从事耕作的农民;二、以合适的价格,从不耕作的土地所有者手里收买土地;三、按照佃农的收入水平,以按年分期偿还的办法,让佃农购买土地;四、佃农变成自耕农后,从制度上保证其不再沦为佃农。

第一次农地改革,日本政府并没有按照盟总要求制定新的土地改革方案,而是修改1938年颁布的《农地调整法》,按照《农地调整法修改方案》进行。由于地主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逃避改革,因此第一次农地改革并没有达到目标,反而激化了地主夺佃纠纷。1946年6月17日盟军总部发布了《关于第二次土地改革的劝告》,其主要内容有:地主持有的出租土地,内地平均以1町步为限;自耕农持有的土地数量,内地平均以3町步为限;超过持有限度的土地,强制予以购买;自盟军总司令部批准农地改革法案起,两年内完成农地改革;今后禁止收回租佃土地和转移土地所有权。根据劝告内容,1946年7月26日日本政府制定了《关于彻底实行农地改革的措施纲要》,并通过了《建立自耕农特别措施法》和《农地调整法修改法案》,进行了第二次农地改革,到1950年8月1日止,基本上实现了农地改革的目标。

日本农地改革从252万户地主手里征收了194万町步耕地,并把这些耕地转给了420万户农民。由于买和卖均以1946年的价格为基准,在严重的通货膨胀中,土地改革等于无偿没收。日本农地改革使日本的地主所有制被废除,日本地主阶级消灭,农业经营、农业劳动、农地所有“三位一体”的自耕农成为农民的主体。为了巩固农地改革成果,1952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农地法》。《农地法》否定租地主义,主张农地由耕种者个人所有最为合适,促进耕种者取得土地并保护其权利【8】。

总体看来,日本战后在盟军的强制下彻底推行农地改革,基本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现在农户所经营的耕地99%由农户自己所有,96.6%的农户所经营的耕地面积在2町步以下。农地改革后,农民对农业的投资猛增,日本农业逐步走向了农业现代化之路,实现了生产全盘机械化和栽培科学化,农业生产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随着经济发展,60年代后也出现了新的问题。由于强调自耕农所有制,限制土地出租和流转,日本农业的规模不能扩大,导致了农户兼业化和离农现象增多,农产品成本过高,阻碍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4.结论

在近代农业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农业经济的进步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最关键的作用。土地制度与农业发展密切相关。如果土地制度本身能够刺激农业发展,土地改革就没有必要,技术变革和市场发展更为关键。但历史上制度变化一般落后于技术变化,当农业的外部条件和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时,土地制度的落后可能严重束缚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导致农业生产停滞不前。例如俄罗斯的村社制和印度的中间人地主制,这时有必要由政府实行土地制度改革。由于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各个基层的根本利益,既得利益的地主阶层会千方百计抵制改革,如果没有一个执行力深入基层的政府,土地改革就难以彻底实施,对于农业发展的刺激有限。而一旦土地改革成功,所释放出来的生产积极性和对农业的投资能够显著的提升农业经济。

中国的地主所有制和租佃制农业经济虽然在历史上起过积极作用,但近代以来已经成为农业发展的障碍。实现耕者有其田,就是实现土地的自耕农所有制,在近代农业向现代化农业发展过程中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小农经济的条件下,自耕农所有制能够最大限度的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加对土地的投资,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民收入,为工业发展提供原料和市场。但自耕农所有制也带有小农经济的先天缺陷,不利于规模经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受到限制,在经济发展达到较高级阶段之后,需要推动土地的流转和集中以实现规模化。

参考资料:

1.方行,中国封建经济史稿,商务印书馆,2004

2.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剑桥大学出版社,1986

3.[美]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18,江苏人民出版社,1

4.李德英,国家法令与民间习惯:成都平原租佃制度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5.张永泉,赵泉钧,中国土地改革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

6.金雁,卞悟,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村社传统与俄国现代化之路,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

7.金永丽,印度农业发展道路探索,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

8.关谷俊作,日本的农地制度,三联书店,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