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东窗事发
作者:亲水平台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2361

在县委副书记受贿案中,罗列了以下真实案例。金山县委办公室主任胡国拿着一大叠复印资料,找到宣传部长杨新,说最近在县直机关开展的警示教育,有了不错的反面典型。杨新拿来展开一看,原来都是从网络下载的,他不置可否,点点头又摇摇头。

1. 枞阳县原县委副书记章效生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人民币8万元。法院查明,章效生现年51岁,曾先后担任枞阳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县委副书记等职,期间兼任合铜黄(合肥?铜陵?黄山)高速公路枞阳段工程指挥长、枞阳汽车零部件工业园建设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章效生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270800元、美元1000元、物品价值25860元,并在工程建设、人事安排、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宣判后,章效生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新昌原县委副书记程晓帆受贿案近日在庆元县法院宣判。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程晓帆有期徒刑11年。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到2005年期间,程晓帆利用担任新昌县委副书记、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国有土地拍卖、企业项目发展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26万余元。归案后,程晓帆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3. 福建漳浦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蔡金海受贿案,近日在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蔡金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已扣压的蔡金海犯罪所得人民币149万多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蔡金海犯罪所得32万多元上缴国库。 据了解,今年47岁的蔡金海,硕士研究生文化,于去年10月8日被逮捕。法院经审理查明,蔡金海于1998年11月起任*漳浦县委副书记,2001年8月起兼任漳浦县政府县长。在任期间,蔡金海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县房地产开发商、工商业企业主谋取利益,于1至2008年间非法收受11人给予的人民币162万多元、港币万元、美元76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81万多元,其中,蔡自己索取的有45万多元。 1年初至2007年间,蔡金海接受漳浦县川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漳州市盛唐房地产董事长刘某林的请托,多次为其在漳浦县麦市街改造开发项目拆迁补偿,拆迁补偿款抵缴购地款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刘某林先后6次送给蔡金海人民币26万元、美元7600元、港币5万元。 其中,2000年8月,蔡金海与刘某林在赴德国考察前,在漳州市区收受后者美元3000元,归来后归还美元400元。2001年夏天,蔡金海以购房名义约刘到各地看房未购成,刘某林于2002年春节前送给蔡金海10万元。 另外,2002年至2003年初间,蔡金海接受漳浦县富丽房地产副董事长陈某南请托,多次为陈某南在漳浦县经济局办公楼搬迁、富丽山庄房地产项目征地等事宜上提供帮助。为此,陈某南先后3次送给蔡金海35万元。 1年至2007年间,蔡金海接受福建盈丰食品集团董事长李某跃请托,多次为李某跃以地抵款、拨付欠款、拨付国家补助款项等事宜上提供帮助。蔡金海则先后分别以购房、急需用钱为名,向李某跃索要了43万元。“这些钱是蔡借口向我要的。”李某跃称。 张某文在漳浦投资创办了一家工业公司,但厂房消防验收不合格,后在蔡的帮忙下顺利通过验收。2007年初和2008年春节前,张某文先后两次将3万元、5万元,送到蔡金海办公室。 2004年至去年初,蔡金海先后3次收受漳州伟伊化纤公司总经理吴某围港币6万元,要求电力部门关照该公司,稳定供电。 去年6月,蔡金海想在厦门一中附近租套房子给女儿,在蔡的要求下,吴某围支付了2万多元租金。之后,蔡金海女儿并未入住,后与房东协商退回了部分钱款。 2003年至2007年间,蔡金海接受漳浦金浦钢丝厂董事长许某星请托,在推荐许某星担任人大代表、协调该厂排污超标等问题上提供帮助。2005年9月,许某星专门跑到蔡金海的厦门家楼下,送给蔡万元。 2005年5月间,漳浦一家房地产老总为其投资的项目办理产权证等事宜,找蔡金海帮忙,并送来10万元;帮助皮革制造商续租厂房,2006年春节前,蔡金海收受2万元;2007年五一期间,漳浦一家旅游业公司董事长陪同蔡金海到四川九寨沟旅游,并送上5000元,谋求蔡金海关照其投资开发火山地质公园。 2002年至2007年间,蔡金海为漳浦县林业局局长魏某真的女儿、胞弟工作调动等事宜提供帮助。2004年间,蔡金海以外甥女郑某煌要种巨尾桉的名义,要求魏某真帮助找山林地,并让其垫资经营。 魏某真先行支付5万元费用,让下属石坑林场场长林某某找地并具体负责种植该山林。 之后,蔡金海将外甥女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魏某真办理好相关速产林手续。在种植的3年间,蔡金海始终没提到结算成本费用。2007年4月,魏某真根据蔡金海要求,以40万元价款将该山林权转让给他人,并交给蔡金海35万元。

4.河南省某县县委原副书记近日因犯单位受贿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受贿罪、贪污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1997年,某县县委原副书记在担任河南省某人造板厂厂长期间,将14.09万元公款非法占为己有。1997年,某县县委原副书记以该厂名义向某企业索要轿车一辆。2005年7月,某县县委原副书记的亲戚、县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贪污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某县县委原副书记唆使证人王某翻证,在遭到拒绝后多次指使他人对王某进行打击报复,王某一家被迫迁往外地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