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六章
作者:南三子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1449

在两位教授一静一动的和谐配合下,论坛活动有条不紊的进行着。法律的思考,法律发展的进程和法律的憧憬,不断的在这些年轻的学子身上迸发。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论题辩论,现在到了互动问答时间。同学们将自己写好的条子,一个个传递上去。

“好!这位同学是这样说的。”章建德打开一个大大的纸条,有声有色地念了出来。“法理说法律最重要的是维护社会规范和秩序。对于公正和正义而言,这并不是法律的目的所在。因此有钱人可以用,没钱人也可以用,有理的人可以用,没理的人也可以用。法律终究只是被人玩弄的工具。对此,请问二位教授有何看法。”

“又是一个循环不怠的问题,有同学想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吗?”

一个高个子男生站了起来,慢慢地说着,“……自由式法律最本质的价值,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法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因为自由代表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所以居于法律价值的顶端。……但是常言道: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哈哈。”听到这里,一片笑声。

这个男生似乎并没有被笑声所干扰,继续说:“……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所以,在法律价值冲突中,自由高于正义。”

“恩。精彩啊!还借用了大家耳熟能详的话来举证。”发言的男生刚坐下,他身边的一个同学大声说了句。

章建德拿起话筒时候,同学们都安静了下来,他开始系统地讲解。

“……作为主体的个人、集团、阶级、社会和国家等与作为客体的法律之间,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不仅会由于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调整而形成一定的社会控制关系,而且会由于主体及其内在尺度的作用,使客体趋向于主体、接近主体,为主体的需要及其服务,形成一定的价值关系。‘法律价值’概念就是对这种关系的概括。我们先把意义上的价值概念到法学中,给‘法律价值’下一个初步的定义:法律价值是指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发展变化对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适合、接近或一致。这个定义虽然还未完全揭示法律价值的特点或规定性,但它具有一定的论意义,是我们进一步认识和揭示法律价值的基础……”

同学们的纸条纷纷往上送着。

卓远打开一张,他儒雅地站了起来,大声地念了出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即使一个杀人犯犯罪了,只要他有能力请到最好的大律师为他辩护,那么他同样可以无罪释放。这样对于受害人来说,还存在公平吗?另一困惑,作为当事人的律师,即使知道了自己的当事人是有罪的,在律师的操守下,他必须选择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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